臺灣“高檢署”日前受理指控代表國民黨訪問大陸並簽訂兩岸交流發展共識的副主席江丙坤觸犯“私與外國訂約罪”,臺“高檢”已分案偵辦。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高檢”指控江丙坤的罪名,是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三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爲約定”的私與外國訂約罪,罪刑爲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外患罪”由“高檢署”爲第一審管轄,因此由臺灣“高檢署”分案偵辦。
臺灣“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表示,法務部尊重“高檢署”對這件告發案的偵辦,不會表示任何意見,他相信承辦檢察官會先去了解告發指控的事實,並依據法律做認定;目前本案僅是“受理民衆告發”的偵辦階段,會不會成立犯罪,現在言之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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