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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箱廣告牌發佈不到十天就被撤下
依據與某廣告公司的合同,以創造過兩項世界紀錄的殘奧會冠軍孫長亭爲法定代表人的天津市長亭假肢公司,將產品燈箱廣告設置在了本市某醫院大樓的牆體上,卻不料沒有十天就被該醫院以項目衝突爲由摘了下來,在不能繼續發佈廣告的情況下,長亭假肢公司將廣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昨天上午,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宣判,判決被告廣告公司退還長亭假肢有限公司廣告製作費、廣告發布費合計人民幣14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4月24日,原告長亭假肢公司與被告廣告公司分別簽訂廣告媒體設計與製作合同、天津地區醫院環境廣告代理合同書及媒介計劃,約定由被告爲原告在某醫院牆體廣告欄上發佈長亭公司形象廣告,形式爲弧形燈箱,同時規定了規格、照明起止時間,廣告發布期限自2003年4月28日起至2004年4月27日止。合同同時約定製作費用爲5740元,廣告發布費用爲24260元,合計3萬元。付款方式爲三次付清,合同未約定違約條款。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於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支付製作費用5740元,廣告費用8260元,合計14000元。被告收款後,向原告開具發票並於2003年4月28日如期發佈廣告,廣告發布未滿10天被摘下。爲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14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廣告媒體設計與製作合同》、《天津地區醫院環境廣告代理合同書》及《媒介計劃》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廣告發布事宜分別簽訂了製作和發佈兩份合同,其最終目的是被告爲原告發布廣告,推銷原告生產的產品,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因此,兩份合同相互關聯,互爲依託。雖然《廣告媒體設計與製作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但合同目的尚未達到。被告不能按照《天津地區醫院環境廣告代理合同書》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於被告違約,其所製作的廣告燈箱對於原告而言已無利用價值,而被告則可以利用其發佈其他廣告。從效能原則考慮,該廣告燈箱應歸被告所有,而由被告返還原告由此支付的製作費用爲宜。因此,依法判決被告某廣告公司退還原告天津市長亭假肢有限公司廣告製作費人民幣5740元、廣告發布費人民幣8260元,合計人民幣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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