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落實司法爲民要求,確保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司法救助範圍。
該《規定》對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作了重要修訂。將司法救助的範圍從11類擴大到14類。
依照新規定,當事人符合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2)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3)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4)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5)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6)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傷人,請求賠償的;(7)因見義勇爲或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傷,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8)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11)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1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13)當事人爲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14)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發布的《規定》還簡化了司法救助審批程序,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的,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報審判庭庭長審批即可。減交或免交的審批程序也相應簡化。
據瞭解,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司法救助近5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緩、減、免交訴訟費案件108萬件,涉及金額53億元,使一大批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訴訟權利,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訂有關司法救助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經濟確有困難的社會羣體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爲了進一步落實司法爲民的要求,讓那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經濟有困難的羣衆打得起官司,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在平衡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確保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對2000年頒佈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並重新發布。
新《規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確了緩交訴訟費用的對象,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准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增加了有關緩交訴訟費用期限的規定;規定對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應免交訴訟費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通過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按照新《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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