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築公司在法庭上以其下屬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爲由,不同意償還分公司所欠貨款。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所欠款項應由其上屬公司承擔償還責任。
2000年9月底,本市薊縣某紫砂瓦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下屬天津開發區分公司簽訂了多孔磚買賣合同,合同金額爲11萬元。2003年8月,薊縣某紫砂瓦廠被天津某頁岩製品有限公司兼併,債權債務由此發生轉移。2003年9月,某頁岩製品有限公司在對賬後發現,某建築工程公司天津開發區分公司尚欠貨款6.8萬元。經催要,開發區分公司出具欠條,並加蓋了某建築工程公司天津開發區分公司物資設備專用章。但此後所欠貨款仍未償還,某頁岩製品有限公司遂作爲原告將某建築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某建築工程公司辯稱,自己與某頁岩製品有限公司沒有任何經濟關係,下屬的天津開發區分公司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當初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由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初的合同上加蓋了相關證章。法院認爲,天津開發區分公司是被告下屬的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欠款一事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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