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對一起搶劫、敲詐勒索、盜竊案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某的行爲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李某某構成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蘇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4年7月初,被告人陳某通過上網結識了被害人陳某某後,與另一被告人李某某預謀對陳某某實施搶劫。7月9日下午,二人冒充公安民警,使用手銬、電棍、水果刀等物,在陳某某的家中搶劫現金500元及手機一部。當晚二被告人夥同另一被告人蘇某合謀將被害人陳某某的汽車扣押,在被害人同意次日交付10000元贖金後將其放回。次日,蘇某使用陳某盜竊來的他人身份證,在商業銀行一分理處辦理了活期存摺和銀行卡,被告人陳某、李某某用電話通知被害人陳某某將錢匯入賬號,因陳某某拒絕而未得逞。200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李某某再次以網友見面爲由,在另一被害人韓某家中搶走牡丹卡一張、手機一部,後被告人李某某取走卡內現金1550元,陳某將手機以850元變賣。
此外,2004年4月的一日下午,被告人陳某還在南開區白堤路附近入室盜竊筆記本電腦一部、手機兩部及現金2000元、美元400餘元、港幣1000餘元,合計價值12000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