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博女友歡心,一男子又送手機又送銀行卡,不料,購買這些禮物的款項竟是該男子從女友處偷來的。日前,該男子被河西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5000元。該男子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市二中院。
檢察機關指控,今年29歲的李某原系本市寧河縣農民,後搬至河西區與女友同居。相處一段時間後,手頭拮据的李某在二人住處將女友的農業銀行卡祕密竊走,並於2004年12月9日用事先偷窺的密碼從銀行取走人民幣2萬元,後花3300元爲女友購買手機一部,用2000元爲女友辦理了一張銀行卡。見女友未發現財物丟失,李某又於當月28日再次採用同樣方法從銀行取走人民幣2.8萬元,後逃往內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將大部分贓款揮霍。2005年1月5日,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退繳贓款人民幣1萬元、手機一部。
庭審中,李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當庭出示的證據沒有表示異議,但辯稱,第一次盜竊的2萬元全部用於與女友共同支出,認爲不應計算爲盜竊數額,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佐證。法院另查明,李某的親屬於案發後退繳人民幣1.8萬元,均已退賠被害人。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的上述行爲已構成盜竊罪。鑑於李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李某提出部分贓款用於共同支出的辯解,經查有5300元用於被害人支出,未非法佔有,故予減除。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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