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行竊未遂被抓 指紋暴露曾製造竊案
一男子欲入室行竊時被保安發現,犯罪未能得逞,由此卻牽出另一宗尚未偵破的盜竊案。由於並非在作案現場被抓獲,該男子對指控犯罪事實拒不供認。但該男子當初在現場留下的指紋、腳印成爲定案證據,法院遂據此認定了其犯罪事實,並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該男子已於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被告人田某系貴州省德江縣人,32歲。2004年6月30日凌晨,田某竄至大港區一居民區內,採取爬陽臺的手段進入一居民家中,盜竊小靈通一部和手機一部及現金2000元。得手後,田某隱匿了一段時間,後見未被追究,決定故伎重施,遂於同年11月6日,竄至南開區一小區內,當其欲從陽臺爬至居民室內行竊時被保安人員發現抓獲。雖然田某本次作案並未得逞,但警方根據種種證據判斷,田某即大港區盜竊案的“真兇”,於是將此案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後,田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拒不承認。檢察機關提交了被盜現場勘察筆錄、照片及失主證言等證據,並將在現場提取的腳印、指紋送交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鑑定,結果顯示,盜竊案現場指紋痕跡系田某所留。
大港區法院認爲,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足以形成證據鎖鏈證實田某的犯罪事實。雖然田某拒不供認,但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法院認定其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入室盜竊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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