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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術學院附中招生腐敗案一審今天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在質證過程中,控辯雙方舉證焦點集中在:涉案的145萬元“贊助款”是否屬於受賄行爲。
在金甲鎮(校長)等3人收取的145萬元中,其中80萬元在金甲鎮、石良(副校長)和柯肇晴(教務部主任)的共同見證下存在柯肇晴名下,公開聲明屬於贊助款,公款。至於存在金甲鎮名下的65萬元,金甲鎮也指稱屬於贊助款,屬於校長基金。
對於這145萬元贊助款的性質,辯方聲稱這不是受賄,而是爲學校籌集教育經費。也就是說,3人沒有把錢揣進個人腰包,受賄和貪污的指控就不成立。檢方則認爲,這些錢已存入個人名下,當屬貪污受賄。
庭審中,金甲鎮稱“收取贊助費用是爲了給學校解決經費問題,是慣例”。
記者注意到,直至今天,儘管有關部門一再發布禁令,但是依然有中小學和幼兒園在收取各種名目的贊助款。其實質內容都是,考生若是不交贊助費,就不能取得入學資格。
記者就贊助款收取的合法性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家王衛國教授、北京大學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兩人均談到,只要收取的贊助款或捐資助學款沒有落到個人或小集體腰包,就屬於違規而不違法。
事實上,去年曝出的北航招生醜聞最後的處理結果也是僅對當事人進行了黨紀政紀處分,而沒有提起訴訟。
王衛國說,贊助費、捐資助學費都屬於教育收費,屬於行政法調整的範圍。只有當這些收費被瓜分挪用後,才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構成犯罪。
姜明安介紹,爲了根治教育亂收費,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也曾多次下文禁止,但是這些要求都屬於行政法規,違反了屬於違法,但當事人只要沒將收費貪佔挪用謀私利,其行爲就不構成犯罪。如果這些收費沒有經過物價部門覈准,屬於亂收費範圍,如果核準了,就屬於正常收費。但是,他說,大多數贊助費沒有經過物價部門覈准。
記者注意到,教育部部長賙濟曾於2003年強調,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家長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共建費”。2004年,教育部聯合財政部明確規定:“不得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贊助費’、‘保證金’等名義向調整專業和藝術、體育類特長生收取國家規定學費之外的費用,變相‘以錢買分’,更不得在收費時實行‘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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