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後乘出租車,與司機發生爭執。本市和平警方派民警到現場勸阻調解,這名醉漢不但不聽勸,反而肆意辱罵並動手打傷民警。和平區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一審判處該男子拘役3個月。
年近半百的康某是本市一家酒業公司的工人。1月19日晚10點左右,醉意朦朧的康某搭乘一輛出租車,當車行至河北路與瀋陽道交口時,康某與司機因故發生糾紛。和平警方接警後立即派出兩名民警趕到現場進行勸解。但康某不但不聽勸阻,反而張口辱罵並動手毆打民警,將一位民警的面部打傷,還將另一名民警警服上的警號扯掉。後康某被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被打民警的傷情爲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康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醉酒的人犯罪,與正常人一樣應對其行爲負刑事責任。鑑於康某是初犯、偶犯,案發後能認罪悔罪,故可酌情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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