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地產公司的臨時保安謊稱自己是物業管理的負責人,有權出租市場攤位,先後共騙得商戶首付租金2萬餘元。該男子日前被和平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2004年8、9月間,本市一家地產開發公司的臨時保安李某,謊稱自己是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負責人,能對外出租本市兩大商品銷售市場的經營攤位。以此爲幌子,李某與數位商戶“簽訂”了假租賃協議,先後騙取商戶首付租賃費現金2.29萬元。2005年1月,李某落網,但贓款已經全部花用。
法庭上,李某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請求法庭念其是爲了家用而行騙,對他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詐騙數額較大,且曾於1998年4月因犯招搖撞騙罪被判刑兩年六個月,系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重新犯罪的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由此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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