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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廣安市中級法院對有16名被告參與的重大販毒團伙案作出終審判決,熊強、王波、李勇、查萬清4名被告被判處死刑,張勁鬆、蔣春林被判死緩,其餘10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和有期徒刑。這個販毒團伙因爲嶽池縣兩名公安幹警充當了重要角色,備受社會關注,廣安市專門組織公檢法全體幹警到庭聽了最後審理宣判。
1998年2月,嶽池縣公安局接到熊強在其開辦的“清爽”髮廊內容留他人吸毒的舉報。楊志全(時任嶽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兼綜合中隊中隊長)、王波(時任嶽池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綜合中隊副隊長)即依法對該髮廊進行立案查處,並對熊強刑事拘留,經他人說情,楊志全、王波對熊強作了罰款5000元的處理後即將熊強釋放。熊強爲此與楊、王二人建立了朋友關係。在熊強建議下,三人約定:王波、楊志全二人在熊強開辦的髮廊入“乾股”,熊強每月給王波、楊志全各800元,王波、楊志全則“關照”熊強開辦的髮廊。
熊強從1998年至1999年,按每月800元標準,共付給王波13個月髮廊“乾股”10400元,付給楊志全12個月髮廊“乾股”9600元。1999年,熊強、王波、楊志全共謀購買毒品海洛因在嶽池販賣,由熊強出資,賣毒品所賺的錢3人平分,並商定由熊強老表李勇負責購買毒品海洛因在嶽池銷售,王波、楊志全則對熊強、李勇販賣毒品給予“關照”。王波於1999年至2003年2月在嶽池縣公安局綜合中隊、禁毒大隊任職期間,參與販賣毒品海洛因共1230克,分得贓款25000餘元,並從公安機關收繳的毒品海洛因中調換120克給熊強販賣。楊志全於1999年至2000年在嶽池縣公安局綜合中隊任職期間,參與販賣毒品海洛因300克,分得贓款4500元。
法院認爲,王波、楊志全身爲公安幹警,不履行法定職責,夥同熊強、李勇共同販賣毒品,爲取得非法利益而向熊強、李勇等人販賣毒品提供便利、幫助的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懲,判處王波死刑,判處楊志全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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