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林英、于娟將女學生黃某無故毆打後,將黃某綁架到美容店賣淫,賣淫未成功後又索要黃某1500元錢以作補償。今天,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區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分別被告人林英、于娟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
2004年6月6日下午約四時許,林英、于娟、呂花等六位女孩(都是未成年人)從芝山區太平路太平洋網吧出來,看到永州市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黃某、蔣某,于娟提出將她倆打一頓,由於呂花認識蔣某,就只對黃某進行了毆打。後於娟還要脫黃某的褲子,想查驗其是否處女,黃某不從,方作罷。
林英騙黃某說請其吃飯,後六位女孩挾持黃某租乘三輪摩托車到永州客運公司,後又轉租了一輛面的車到衡陽。由於當天未聯絡到“客人”,本想逼黃“開處”的想法只好作罷。
第二天下午二時,林、於二人又將黃某帶到郴州嘉禾縣。當晚,三人住在嘉禾縣“沙河旅館”,在旅館內,黃某提出,讓她回去,她願補償被告等人的損失,後談妥補償1500元。黃某打電話回學校,向同學借1500元打到被告人指定的龍卡上。其後學校即報了案。
6月9日下午二時許,當林、於前往銀行取款時,被守候的公安幹警抓獲,黃某也同時被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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