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財政部14日公佈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強調:管理層不得采取信託、委託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說,目前管理層通過信託收購、委託他人收購等形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爲日趨增多。但從實踐看,這種間接受讓存在難以瞭解受讓人真實身份等諸多問題,因此《暫行規定》予以明令禁止。
這位負責人列舉了間接收購形式存在的四大問題:
難以瞭解受讓人真實身份。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屬於向企業“內部人”這種特殊的受讓主體轉讓。在此過程中,如不採取特別措施進行監管,則會因“內部人控制”、信息不對稱等原因,產生自賣自買、低價轉讓等一系列問題。爲此,必須制定相關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行爲予以規範。但如果管理層採取信託或委託方式進行收購,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將難以瞭解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也難以依照《暫行規定》進行有效監管。
難以瞭解受讓方的資金來源。有關法規規定,管理層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融資,不得以企業國有產權或資產爲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但管理層通過信託方式進行收購,往往隱藏了信託財產的真實來源。
間接收購形式還隱藏了受讓方的資信水平、資本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等,使轉讓方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很難了解和掌握受讓方的真實情況和收購的真實意圖,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間接收購使得收購方的經濟性質無法確定,也使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難以界定轉讓後的產權性質,從而難以實施相應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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