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王偉愚):記者從天津市人民防空辦公室19日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獲悉,經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正案),於2005年3月24日正式公佈實施。
依據《行政許可法》,修正案對原《實施辦法》中的九項條款從行政許可的設置、實施機關、條件和期限等方面進行了必要修正。修正後,更加突出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搶險救災中的作用,將“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爲應急處置城市平時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搶險救災服務”以地方法規的形式給予了確定。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和拆除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拆除三項人防行政許可項目予以確認。新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在城區和建制鎮、獨立工業區以及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翻建民用建築,十層以上或者基礎挖掘深度超過三米的,必須修建與建築物首層同等建築面積和相應等級的防空地下室;九層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規劃地上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相應等級的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地質、施工條件等特殊情況,或者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於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過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原防空地下室設計文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批准手續;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經區縣人防部門批准拆除的防空警報設施,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指定位置重新設置防空警報設施”。還對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結構、佈局建設的,未與地面建築同時竣工的,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辦理備案手續的行爲,增設了相應罰則。
《實施辦法》的修正,更加適應了現代化高技術戰爭條件下提高城市綜合防禦和抗毀能力的要求,同時也爲人防主管部門承擔城市應急職能,依法加強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對於本市防空和防災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