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晨,交管部門在南京路南門外大街交口調查行人交通違法行爲,發現一小時竟有556名行人在人行橫道遇紅燈照走不誤,而等候綠燈通過的行人不足10%——九成行人“不會走路”
4月19日早晨8時,交管部門在南京路南門外大街交口調查行人交通違法行爲統計表明,一小時竟有556名行人在人行橫道遇紅燈照走不誤,在停止線內等候綠燈通過的行人不足10%;有52%通過路口的行人不從人行橫道線通過。
行人違法有三種心態
交管部門隨機向百名行人進行的調查顯示,47%的交通違法行人抱有“汽車不敢軋我”的僥倖心態,他們對司機非常“信任”;38%的交通違法行人不知道橫過道路還要看行人交通信號燈;15%的交通違法行人則只圖抄近路。
行人違法防不勝防
據統計,今年1至3月份,本市涉及行人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起數有增無減。海河出租車公司李師傅頗有感觸:“路寬了,車速快了,可每到路口總會提心吊膽,行人不看信號燈橫穿道路,覺得汽車怕他們。萬一車輛制動失靈肇事,痛苦的還不是行人?”公交車司機呂師傅說:“行人守法意識淡薄,認爲發生事故司機要承擔全部責任。可他們是否想過,怎麼能用血肉之軀和汽車較勁呢?”
行人違法並非無責
市交管局有關部門對此解釋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應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應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有些市民認爲行人橫穿道路被撞無責任是不正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見,不管你選擇哪種交通出行方式,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因行人交通違法引發交通事故,行人照樣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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