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個別地方欲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給企業的情況,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7日表態,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經營權不得轉讓。
這位負責人說,風景名勝資源是極其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遺產,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將風景名勝資源等同於旅遊資源進行出讓,包括變相的以經營權名義的出讓,不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中關於“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的規定。
他表示,風景名勝區在國家所有、政府監管、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開發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門票是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可在風景區門票收入中支付企業對風景名勝區開發投入的回報,但不得將風景名勝區資源和門票專營權出讓或轉讓給企業壟斷經營。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項目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要定期對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遵守規劃和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和開發經營的行爲,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確保風景名勝區資源的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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