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0日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瞭解到,爲確保進口心臟起搏器的安全和衛生質量,保護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質檢總局發出公告和緊急通知。
公告說,進口心臟起搏器是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進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質檢總局指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合格評定,合格評定後方可銷售使用。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評定後的每臺進口心臟起搏器,均隨貨附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檢測報告》原件,使用者在購買使用時,應向經銷者索要這兩份原件,並覈對確認貨證一致。同時,每臺產品上應標註有“CCC”認證標誌。
質檢總局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從2005年6月1日起,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全數檢驗+符合性驗證”檢驗監管模式。“全數檢驗”即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逐件實施檢驗、逐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檢測報告》的合格評定活動;“符合性驗證”即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心臟起搏器覈查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活動。
通知還要求,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銷燬或退運處理。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要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指定檢測機構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目前,質檢總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爲進口心臟起搏器的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其他任何檢驗檢疫機構不得違規受理進口心臟起搏器的進口報檢和委託檢測工作,不得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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