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法院上午審判一起刑事案 一名陪審員參與審理
5月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正式施行,本市新選任的442名人民陪審員從這一天起開始履行職責。今天,是人民陪審員正式走進法庭的日子。上午,記者在和平區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擊了一起由人民陪審員“陪審”的案件。
今天上午9點,法槌響起,一起有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案由爲“聚衆鬥毆”。在審判席上,端坐着三位審理此案的合議庭成員,兩位身着法袍,另一位着便裝。這位着便裝者本是一位老師,但今天卻要行使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因爲今天他還有一個身份:即人民陪審員。
開庭後,公訴機關宣讀了起訴書,隨後一一詢問了4名被告人,對事實部分進行調查。公訴機關發問完畢後,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在得到否定回答後,審判長轉而詢問另兩位合議庭成員是否需要發問。這時,一直在認真聆聽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本市第二南開中學德育處主任朱斌表示要發問。他拿起面前的材料,面向一名被告人,表情十分認真地核實了案發當時的一個細節。這一次發問是朱斌在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人民陪審員積極參與審理案件的表現給法庭上帶來新風,一改以往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局面。
截至記者發稿時,法庭正在進行舉證質證,合議庭三名成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在內都在認真傾聽,並推動着案件審理的進程。今天上午11:00,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完畢,合議庭成員經過合議之後,當庭作出宣判,法庭認爲,4名被告人聚衆鬥毆罪名成立,且爲共同犯罪,不分主從,考慮被告人楊某爲糾集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未成年,依法從輕,而4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均酌情從輕判處。據此,一審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李某有期徒刑10個月,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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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騷擾電話起爭執 欲泄憤卻打錯人 四名打人者上午受審
據公訴機關起訴書稱:2004年10月30日晚,23歲楊某因朱某用電話騷擾其女友而與之發生爭執。爲泄憤,楊某於當晚讓張某(女,21歲)幫忙找人教訓一下朱某。其後,張某分別糾集了李某、王某、劉某(另案處理)、霍某(另案處理)等人,一起來到位於本市和平區貴陽路與拉薩道交口處朱某經營的檯球廳。在不知道誰是朱某的情況下,幾人對在場的王某、劉某進行毆打,並將王某強行拉上出租車,在車上又對王某進行了毆打,並將其帶至北辰區。後得知打錯人後,幾人將王某放回。經鑑定,被害人王某的鼻部損傷構成輕傷(偏重),鼻部外的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劉某的鼻部損傷構成輕傷,鼻部外的損傷構成輕微傷(偏重)。後經被害人報案,警方將楊某、張某、李某、王某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楊某、張某、李某無視國法,爲泄私憤,竟糾集他人毆打被害人,其行爲已觸犯刑律,且爲共同犯罪,應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在他人的糾集下,積極參與對被害人的毆打,並造成被害人輕傷的後果,亦應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據《刑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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