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放在展廳門前的沃爾沃汽車被撞壞,經銷商把“肇事者”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肇事者”賠償76000餘元。
去年6月24日中午11時許,男子陳某駕桑塔納汽車從原告門前經過時,將兩輛沃爾沃汽車同時撞壞。其中一輛已在事發前賣給了客戶羅某,對方已繳納了首付和車輛購置稅,因餘款採用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正在等待銀行放款,因此還沒上完牌照,車也沒提走。事發後,經銷商提出由陳某買下該車,陳某拒絕了。後經銷商減價65000元繼續將車賣給了羅某,同時還花11573元對這兩輛車進行了維修。
法院觀點
事故發生時,羅某並未取得所有權證,故車輛的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經銷商有權起訴。另外,涉案車被撞時已由羅某購買並辦理了相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爲防止損失加大,採取在原售價基礎上減價出售的辦法是比較客觀的。於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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