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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拒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和身份並否認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經過5次提訊、2次補證,歷時8個月對所有證據進行充分查證,終於形成強大的證據鎖鏈,據此對被告人提起公訴。
今天上午,本市鐵路法院將審理這起特殊的案件。
身份不明照樣起訴
被告人姓名不詳,男,52歲,漢族,大連市沙河口區人,小學文化,無業。去年6月21日,該男子因涉嫌盜竊罪被天津鐵路公安處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
經審查查明,被告人於去年6月20日晚8時許,在瀋陽北開往大同的列車5號車廂處,盜竊旅客安某的手機一部(價值4147元)、盜竊旅客顧某手機一部(價值2196元)。車站民警接報後將其抓獲。
另外,被告人於去年6月19日晚8時許,在上述同一車次同一車廂處,盜竊旅客王某手機一部(價值1800元)。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行爲已構成盜竊罪。
冒名妄圖逃避制裁
被告人被抓後,起初說自己叫“盛連喜”,租住在秦皇島市海港區海港鎮5段9號。公訴機關經查,得知“盛連喜”確有其人,但一直沒離開過秦皇島。後來被告人又說自己叫“李長德”,偵查機關再次調查發現其又系假冒他人姓名。
檢察官說法
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自己手機被盜無人在道心找東西在被告人提袋內發現失主手機手機無劃痕,被告人“從道心揀手機”的說法不成立列車停靠在站臺時,因光線原因無法發現道心中的手機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宋東林認爲,被告人雖然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本案依據證人證言、現場勘察、被盜物品等證據所形成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抱定沒被當場抓獲就不承認的錯誤想法,說明其主觀惡性極深,另外,其認罪態度不好,沒有悔罪表現,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證據鏈鎖定被告人
證據一失主安某證言自己手機被盜
證據二列車員證言無人在道心找東西
證據三值勤民警證言在被告人提袋內發現失主手機
證據四鑑定手機無劃痕,被告人“從道心揀手機”的說法不成立
證據五警方實驗筆錄列車停靠在站臺時,因光線原因無法發現道心中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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