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許某見女友與前男友張某在一起,醋勁兒大發,狂怒之下對張某的“別克”汽車“大打出手”。日前,許某被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而且還賠償了張某1.3萬餘元。
事發當日,被告人許某在一超市門前,見女友與其前男友張某在一起,便奔至張某駕駛的紅色“別克”轎車前,先用腳踢張某的汽車車門,而後用肘部將汽車的前擋風玻璃砸裂。接着又用腳踩踏汽車頂部及後備箱,致“別克”車多處損壞。經鑑定,財物損失價值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