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日從天津市財政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通知精神,日前市財政局下發了《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就本市拆遷戶購買住房繳納契稅政策進行了調整。
據瞭解,新政策規定,自2005年3月29日起,被拆遷居民拆遷後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2005年3月29日後,按購房全額繳納契稅的,由徵收管理部門退還免徵部分契稅。
另外,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通知中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但據瞭解,此前本市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已一直執行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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