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8日依法對中共重慶市委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宗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受理並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查明:1997年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張宗海利用擔任重慶市黔江地委書記、黔江區區委書記等職的職務便利,接受重慶市縉雲水泥廠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處理)的請託,爲其謀取利益,並收受雷某人民幣300萬元。張宗海以他人名義將該款用於其個人投資房地產,獲取非法收益人民幣122.9萬元。案發後,上述贓款和非法收益被依法收繳。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宗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張宗海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協助追回全部贓款和非法收益款,認罪態度好,並積極檢舉他人,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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