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在溪對自己的行爲追悔莫及
楊在溪被帶回看守所
楊在溪爲自己辯護
楊在溪親屬走出法庭
5月18日上午9時,備受社會關注的蘭州市原副市長楊在溪涉嫌受賄一案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多功能審判廳公開審理,庭審長達6個多小時。
當天的庭審中,武威市檢察機關指控楊在溪涉嫌犯罪的八起事實,涉嫌受賄罪,非法收受193萬元人民幣、9.3萬美元、5萬港幣及價值14萬餘元的金條12根。 公訴機關認爲,楊在溪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2004年11月26日,楊在溪受賄一案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2004年12月31日,楊在溪被批捕。2005年2月28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甘肅省高院指定由武威中院審理此案。在審查起訴期間,因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年3月11日,將本案退回補充偵查。3月29日補充偵查後,移送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天的庭審中,楊在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庭將擇期宣判。
楊在溪受賄八筆“貪賬”
A “協調費”25萬元
2002年初,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某在亞歐酒店宴請楊在溪,其間,田某某請求楊協調解決墊資款和雁灘605號規劃路建設問題,送給楊5萬元人民幣。2003年六七月份,在楊的辦公室,該董事長送給楊20萬元人民幣。楊在溪承認指控屬實。
B “支持費”16萬元
2002年5月,蘭州某公司董事長宴請楊在溪,送了6萬元人民幣,向楊在溪提出支持該公司房地產開發。2002年下半年,在楊的辦公室,該董事長送給楊10萬元人民幣,請其協調減少某小區人防配套建設面積費。楊在溪對此供認不諱。
C 人民幣+美元+金條
2000年七八月份,蘭州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賈××在一茶屋邀請楊在溪,請楊支持拆遷補償問題。2000年11月,賈送給楊60萬元人民幣。2001年春節前後,賈××在楊在溪家送給楊32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和金條12根。2003年4月和5月,賈××分別送給楊20萬元人民幣和6萬美元。對此指控,楊在溪反應激烈,他認爲與事實不符:他收過50萬元,不是60萬元;賈××從來沒有去過他家,更談不上後面的32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和金條12根,楊在溪的律師也支持了被告的這一說法。
D “友情贈送”2萬元
2004年春節前,蘭州某開發公司經理到楊在溪辦公室,請楊將一條規劃路列入2004年蘭州市城市建設道路拓建計劃,並給楊2萬元人民幣。對此,楊在溪認爲對方是他多年的鄰居和朋友,這2萬元是他母親病故後,對方沒有參加楊母的葬禮,又恰逢春節拜年,屬於友情相贈。
E 5萬港幣+3000美元
蘭州某實業公司經理爲與楊在溪搞好關係,請楊協調解決某規劃路北段200米左右的道路建設,自2001年至2004年,該經理5次送給楊5萬港幣和3000美元。對此,楊在溪表示基本認可。
F “伸手”索要3萬英鎊
2000年5月23日,蘭州公交公司第八分公司經理查某某,因辦理中巴車報廢更新掛牌一事,送給楊30萬元人民幣。2004年春節前,楊在溪以其女兒在英國上學爲由,向該經理索要3萬英鎊。2004年3月,該經理送給楊2萬美元。對此,楊在溪說從未打電話向其索要過3萬英鎊,該經理給他的是2000美元,並非2萬。
G 宴席上笑納3萬元
2001年初,某公司董事長在蘭州飛天酒店宴請楊在溪,請楊協調一條道路拓建事宜,並給楊2萬元人民幣;事隔不久,該公司宴請楊在溪,給楊1萬元人民幣。2001年6月,楊在溪召集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拓建一事。對此楊在溪沒有否認。
H “受託費”5萬元
2003年下半年,蘭州某有限公司經理在蘭州慶陽路國際大酒店茶座約請楊在溪,楊接受該公司向蘭州市某銀行貸款的請託,並收受人民幣5萬元。十餘天后,楊在溪和這家公司董事長相約到蘭州陽光酒店吃飯,該董事長向楊提出公司貸款一事,後因貸款數額較大未貸成。楊在溪認爲數額屬實,但時間有誤。本報記者 廖明 張永生
悔罪:請求法庭從輕發落
庭審結束時,楊在溪說了下面這段話:這段時間以來通過省紀委、省人民檢察院、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和武威市人民法院的批評教育,自己深挖根源,深刻反省,認爲犯罪是嚴重的,我的犯罪行爲嚴重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給黨和政府臉上抹了黑,對不起黨和國家對我多年的培養和教育,對不起同事和週週的羣衆對自己的信任和支持,也對不起家庭、愛人和孩子,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壞了家的安寧,我感到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我願意老老實實地認罪。
另外,自己作爲一名黨員領導幹部,之所以會走上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沒有認真學習,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沒有好好學習中央關於反腐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思想上一些錯誤的東西不能得到及時糾正,靈魂深處的污泥濁水得不到及時清理,使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傾斜,原本健康的思想受到嚴重侵蝕,不可能樹立起牢固的防腐拒變的警戒線,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把黨紀國法全遺忘了,教訓是刻骨銘心的。我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請求法庭從輕判處。本報記者 廖明 張永生
楊在溪自供狀
“幫”別人屢收現鈔
2004年11月28日,楊在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是在某市場的檢查工作中認識了蘭州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賈××,2000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賈××在蘭州濱河路的一個茶屋中約見了我,請我支持該市場的拆遷補償問題,我隨後召集有關部門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後來該市場的拆遷補償比較順利。2000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賈××再次約我來到濱河路的一個茶屋,在二樓的一個比較大的包廂裏,我們如約見了面,他說爲了表示對我的感謝,說先拿出50萬元,以後再拿50萬元。我說再不敢拿了,臨走時,賈××送了我一個紙箱子,我一個人提着紙箱子先下樓打的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把紙箱子帶到辦公室打開,裏面有一個塑料袋,塑料袋裏面用報紙包着50萬元人民幣,我把這些錢放在辦公室臥室的櫃子裏。一年以後,我的一個朋友在青海搞油品生意,一天她到我的辦公室,說能不能幫忙給她借點錢,我當時還開玩笑說要付利息,剛好我的錢就放在櫃子裏,也沒有用,我就從櫃子裏拿出60萬元,分兩個袋子把錢借給了她。
後來,賈××又約我在濱河路西餐廳旁邊的一個茶屋見面,見面後,賈××又拿出一個袋子,說這次又給你拿了20萬元,我說算了算了,客氣了一會就收下了,我把錢帶回了辦公室的臥室裏,打開一看,裏面是用報紙包着的20萬元人民幣。
路邊尋人賣金條
一天下午四五點鐘,賈××還是約我在濱河路西餐廳旁邊的一個茶屋裏見面,還是在一個包廂內。我們坐下後,賈××拿出一個紙盒子,說這次給我帶了一個好東西,我說什麼好東西,他打開一個盒子,拿出一根金條,我問是金條還是金磚,他說是金條,這傢伙是老字號,成色好,放着以後用得着,金條上有字號,一共30根(起訴書認定12根)。我說我還沒有見過這個東西,也不知道一根多少克,我帶回辦公室放在臥室的櫃子裏。後來我在亞歐買了一根金條,回來比了比,我估計是100克。後來我覺得這是一個累贅,放又不能放,花又不能花,一天中午,我到蘭州大學外一拐角附近的銀行旁邊,找到一個40多歲的男人,說要不要金條,他說要。幾天後,我拿了一根讓他看了看,他說沒有問題,又過了幾天,我和這個中年人約好在“昨日重現”見面,我把金條給他,他給了我20萬元,我把錢拿回去,放在辦公室的櫃子裏。2004年“五一”過後,我在南關什字一酒店請人吃飯,我上車前,賈××送給我一個裝茶葉的綠色盒子,我開玩笑說,你給我送的茶葉嗎。我上車後,就打開茶葉盒子,裏面裝的是錢,當時沒有清點,一共是5沓,我想是5萬元,下車後,突然從身後跑過一個人,搶走了我的盒子,順着南關方向跑了,想到這種事說又不好說,也不好報案,就只好自認倒黴了。
律師:家屬退贓超過百萬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護人尚倫生爲楊作了罪輕辯護。他認爲,楊在溪的行爲構成犯罪,但指控的部分事實不能成立。賈××稱送了60萬,但被告只承認50萬,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這10萬元不應認定。12根金條之說難以成立,爲賈××介紹買金條的王某某已死,拿死人說事,死無對質。賈是否有金條,是個懸念,不能靠懸念定案,偵查機關也未查明金條的下落,沒有解決金條從哪裏來、到哪裏去的問題。尚還認爲,楊有從輕處罰的情節,他的自首應當認定;另外,楊的家屬積極退贓,退贓超百萬,楊收錢後也沒有辦過出格的事,沒有亂辦事,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尚總結說,刑法是打擊腐敗的有力武器,但刑法不是萬能的,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建議不宜選擇重刑,請求在量刑時減小地區差異,應當考慮到刑罰適用統一性。
行賄者:“我也是迫不得已”
賈××的證詞中說,2000年的2月25日,北濱河路的馬路要拓建,牽扯到市場的拆遷,後來拆遷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這對該市場的影響很大,客戶情緒不穩定,整個市場損失3000多萬元,政府幾次派來一般的幹部進行協調,但每次都沒有結果,手續一直辦不下來,我想這個問題不能再拖下去,我心裏一直比較着急,後來就多次找楊在溪,請他協調解決,他以工作忙爲由推託,我清楚是他在卡我他想要我送錢給他。爲了搞好和他的關係,不得已,200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下午2時許,我帶了一個裝錢的鞋盒來到他的辦公室,鞋盒裏裝了20萬元人民幣,他接過鞋盒子順手放在辦公桌下……我幾次在茶屋約他見面送錢給他,後楊在溪說市裏進行了專題研究問題解決了。
女兒留學的存摺
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楊在溪的女兒在英國留學。在檢察機關調查時,她作證說:“走時我媽給了我1.7萬英鎊,我花了8000英鎊,我打工還掙了2000英鎊左右。”經調查,以楊在溪女兒名義在各銀行的存款爲:交通銀行7萬餘元,中國建設銀行1.4萬元,農村信用社7萬餘元,中國銀行4000多美元和3.7萬餘元人民幣。
鉅額受賄花在何處
楊在溪在法庭上對賄金的去向作了解釋。他說,母親下崗後癱瘓在牀,先後爲母親治病花費8萬餘元,母親去世後料理喪事花費6萬元,送女兒出國留學花費90餘萬元,房屋裝修花費22萬元,買禮品送人、招待朋友花費7萬元,買勞力士手錶花費4萬元。
三親屬抱頭痛哭
當滿頭華髮、面容憔悴的楊在溪被押進法庭時,從法庭門口傳來了一陣哭泣聲,楊的妻子和女兒及一名親戚抱頭哭成一團,引來一陣唏噓。
一條“吉祥蘭州”和兩個甜瓜
庭審結束後,一中年婦女匆忙從法院外買來兩個拳頭大小的伊麗莎白甜瓜和一條“吉祥蘭州”煙,當楊被帶離法院去看守所時,煙和甜瓜也一起被送進囚車。
法庭外響起鞭炮聲
昨日上午11時許,當庭審還在進行時,法庭外突然響起一陣鞭炮聲,不知是什麼人在慶賀。
習慣:回答提問官氣難脫
花四萬元買名錶
庭審中楊在溪在提到受賄款去向時說,他一輩子沒戴過好表,到瑞士考察時,由於瑞士是名錶故鄉,所以在瑞士買一款正宗的勞力士肯定不會有假。所以花4萬元買了一塊。
口頭禪“再三回憶”
爲了表示悔罪楊在溪在法庭上解釋自己受賄問題時總是不斷重複着五個字:我再三回憶,以示他所說的話是真實的。
法庭上官味十足
在法庭調查的時候楊在溪似乎忘卻了自己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不斷地用“我同意”、“我基本同意”等話語回答公訴人提出的指控觀點,顯得官味十足,說着說着,還將一支胳膊斜搭在椅背上,當即被審判長訓誡:“請你坐正!”
文明司法受讚譽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以法定程序駕馭庭審,法官用語文明,程序極其規範,法庭秩序井然,執法文明,給旁聽人員留下了良好的印象。法庭嚴格遵守落實審判公開的司法原則,在開庭5分鐘內專門爲媒體記者留出了攝影時間,對於旁聽公衆的記錄行爲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未加干涉。
肅貪警鐘應長鳴
國家公訴人在法庭上義正辭嚴地指出,楊在溪的行爲侵害了國家的正當利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惡劣,楊在溪犯罪時間長、次數多,對國家的危害必然嚴重,楊在溪身爲國家高級幹部,極大地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敗壞了國家幹部隊伍的廉潔性,楊在溪身爲國家高級工作人員,卻對於國家對幹部的要求充耳不聞,對黨紀國法的嚴肅性視而不見,我行我素,把人民賦予的權利當作自己謀私的工具。公訴人說,懲腐肅貪警鐘長鳴,要把領導幹部的生活圈、社交圈也納入國家監督的範圍,任何心存僥倖、鋌而走險的犯罪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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