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監察部消息,近日,監察部下發《對河南省鄭州煤炭工業(集團)公司大平煤礦“10-20”特大型煤與瓦斯突出引發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對該起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鄭煤集團公司黨委書記、鄭煤集團公司董事長,河南省分管全省煤礦安全管理的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煤炭工業局局長等18人,提出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意見;並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做出檢查。
2004年10月20日22時09分,河南省鄭州煤炭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鄭煤集團公司)大平煤礦在21岩石下山巷道掘進中發生特大型煤與瓦斯突出。22時40分左右,遇到運行中的架線電機車產生的電火花,引發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935.7萬元。
經調查認定,河南省鄭州煤炭工業(集團)公司大平煤礦“10·20”特大型煤與瓦斯突出引發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監察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和調查組的建議,並報經國務院同意,對該起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鄭煤集團公司黨委書記、鄭煤集團公司董事長,河南省分管全省煤礦安全管理的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煤炭工業局局長等18人,提出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意見;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做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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