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河北省安監局昨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省政府出臺了《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煤礦生產企業需預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最高交納限額爲1000萬元,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我省特別規定,12個月內發生兩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將該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提高50%至100%。
風險抵押金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危險程度預先交納,用於本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專項支付相關費用的資金。《辦法》規定,煤礦按年生產能力交納。企業年生產能力低於3萬噸的,交納200萬元。企業年生產能力3萬噸(含3萬噸)以上的,按每萬噸10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1000萬元。非煤礦山按企業從事開採作業的人數交納。地下礦山企業按每人5至1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500萬元。露天礦山企業按每人2至5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200萬元。非金屬礦山企業的交納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企業從業人員人數交納。每人2至5萬元,最高交納限額300萬元。
據悉,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每兩年覈定一次。
風險抵押金的交納原則上以獨立覈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爲計算單位,由法人或法人單位按規定交納。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的,由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按末保證安全生產投入依法予以處理。
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過30萬元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納不得少於同行業最低交納標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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