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條件
有本市正式戶口且準備再就業的下列人員:
一、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因生產經營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以及1984年以後參加工作,女滿40週歲、男滿50週歲的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
二、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三、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申領人員提報材料
一、就失業證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失業情況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三、填寫《申請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
辦理程序
下崗職工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企業和街道保障中心接到下崗失業人員的申請後,覈實相關情況,經張榜公示後簽署意見,分別報所屬局(總公司)勞資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各行業局(總公司)。區縣局負責所屬企業下崗職工的申領認定,各街、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失業人員申領的認定工作,中央及外省駐津企業下崗職工申領的認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局直接受理。據悉,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是免費的,辦理時限一般在7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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