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山東臨邑縣檢察院立案監督一作案28起搶劫犯被判處死緩
一個先後參與搶劫28起、搶劫價值36.56萬元而逍遙法外的犯罪團伙主要成員李雲強,經山東省臨邑縣檢察院監督立案後,日前被法院依法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去年3月6日,臨邑縣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白某涉嫌搶劫案時,白某揭發該縣臨邑鎮齊官寨村一個叫“強子”的農民在2004年春節前後的一天下午搶了東天廟村一輛貼有“鞋業”字樣的白色六輪農用車,但具體姓名不知道。同年3月29日,辦案人員在審查逮捕李某涉嫌搶劫案時,李某檢舉曾親眼看到2004年春節前後一天下午,同村的李雲強在林子鎮附近搶劫了一輛六輪車,並看到車斗上貼有“大衆鞋業”字樣。檢察人員經過認真分析,認爲白某和李某反映的案件線索從發案時間、犯罪嫌疑人姓名、被搶車型及外觀有相似之處,極有可能屬乳名叫“強子”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爲,決定併案處理。
爲查清事實真相,檢察人員立即找到該縣“大衆鞋業”批發部負責人瞭解情況,得知2004年陰曆正月初五下午2時許在林子鎮侯家村北處,被搶劫一輛白色農用車,並證實是被乳名叫“強子”的李雲強搶去的。毫無疑問,白某和李某揭發的案件線索是同一案件。
問題已水落石出,李雲強涉嫌搶劫罪,但公安機關一直沒有立案。臨邑縣檢察院迅速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但公安機關的回覆卻是“因未抓獲犯罪嫌疑人李雲強而沒有立案”。
沒有抓獲犯罪嫌疑人怎能成爲不立案的理由呢?該院又於去年6月10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在15日內對李雲強立案偵查,可此後又沒有了迴音。檢察人員到公安機關詢問對李雲強的立案情況時,公安人員又以工作太忙予以推託。檢察人員當場嚴肅地向他們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其加大抓捕李雲強的力度。公安機關接受建議後,於7月16日立案偵查並抓獲了李雲強並移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李雲強被逮捕後,檢察人員又依法介入公安機關偵查,引導取證。令公安和檢察人員驚訝的是,李雲強不但對搶劫“大衆鞋業”批發部農用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還交代了另外參與的搶劫27起、盜竊3起的犯罪事實。經查,自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間,李雲強、李雪兵、楊元亮、李現泉等人,在山東臨邑、陵縣、寧津、平原及河北吳橋等地搶劫作案39起,搶劫汽車12輛、農用車11輛、摩托車22輛、電動自行車1輛、現金7.28萬餘元,總價值77.16萬餘元。搶劫過程中,致一人輕傷、4人輕微傷。其中李雲強參與作案28起,搶劫價值36.56萬元,致一人輕微傷。另外李雲強還參與盜竊作案3起,價值3.07萬餘元。
日前,德州市中級法院以搶劫罪和盜竊罪判處李雲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雪兵、楊元亮、李現泉等犯罪團伙成員也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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