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日報社解聘的劉永紅,印制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乾部,以幫李某辦事為由,3次騙取李某62萬,結果被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起訴稱,湖北無業人員劉永紅曾應聘到人民日報社工作,2002年10月被解聘。後劉永紅涂改該報社工作證並印制虛假名片,冒充該報社乾部。被害人李某為承接某汽車公司車輛運送業務及辦理建築工程開山手續,經他人介紹,於2003年10月11日到北京結識劉永紅。劉永紅為騙取李某信任,指使劉某、祝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冒充其屬下處長,於當日租用車牌號為京EU7777的奧迪牌出租車,在車前風擋上放置『警備』及『安全』車牌使用證,以專車的名義,到車站迎接李某到臺灣飯店與自己見面,並稱自己與某汽車公司總經理苗某及某市重要領導熟識,能為李某幫忙。當晚,劉永紅即騙取李某人民幣2萬元。後劉永紅以相同手段繼續欺騙李某,以為其辦事為名,於同年10月中下旬,在臺灣飯店客房內,又先後兩次向李某索得人民幣共計6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永紅目無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詐騙罪。特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劉永紅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予以否認。
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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