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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23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通知,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學習貫徹好《條例》,切實依法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通知說,《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3月24日國務院第434號令發佈,並將於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疫苗流通、疫苗接種、保障措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政府對預防接種工作的保障機制;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規範了疫苗接種單位的接種行爲。
通知要求,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與培訓工作;加強領導,做好《條例》施行前的準備工作。
通知指出,《條例》對預防接種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確規定,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接種單位在實施第一類疫苗的接種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用足用好《條例》所規定的各項政策,及早向政府有關部門彙報預防接種工作,做好協調和管理工作,使預防接種所需經費特別是鄉村基層人員的預防接種補助經費盡快落實到位,確保國家免疫規劃切實得到落實。
此外,接種單位實施接種第二類疫苗要按照免疫規程、指導原則以及衛生行政部門使用建議,科學、規範地實施接種,不得爲了經濟利益盲目接種第二類疫苗。實施羣體性預防接種應當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必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羣體性預防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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