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全面貫徹市委、市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天津”以及開展市容環境整治的總體要求,配合全市開展的打擊盜搶機動車犯罪專項行動,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杜絕機動車亂停亂放問題,防止和減少機動車被盜案件發生,保障人民羣衆合法利益,努力提高全市機動車安全防範水平,創造良好市容環境和道路交通秩序,經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決定從即日起對全市機動車停放實施統一管理並向全市發佈通告。
《通告》中指出: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停車泊位。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設置臨時停車場應當依法經市公安機關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臨時停車場。對已經建成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對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恢復。
二、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除外)可利用空閒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實行物業管理的封閉住宅區可設置臨時停車場,提供接納社會車輛停放有償服務的,須接受市公安機關的管理。
三、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清障公司將該機動車拖移至停車場,並依法實施處罰。
四、各類經營性停車場由市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停車場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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