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弟弟勸兇手哥哥自首
2004年12月15日,湖南省臨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源潭中隊隊長元新吾上班途中發現一張《懸賞通報》: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鎮發生了一起特大殺人案,犯罪分子入室殺死3人後潛逃。經公安局偵查推定,湖南省臨湘市某村農民肖海清有重大作案嫌疑……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鄭重承諾:本局對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或直接幫助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萬元。有知悉嫌疑人下落者,請迅速與當地公安或赤壁市公安局聯繫。
肖海清是元新吾同母異父的哥哥,二人感情很好。元新吾上中學時,家裏困難,學費都由肖海清負擔。在元新吾結婚的前一晚,肖將農民視爲命根子的種子和耕牛賣了,湊了2000元給他辦婚事。
元新吾很矛盾:犯罪嫌疑人是哥哥,而自己是警察,該怎麼辦呢?元新吾想,先找到哥哥再說。如果能說動他去自首,一來可以減輕他的刑罰,二來可以將3萬元賞金給母親作贍養費,也多少能減輕老人的失子之痛。於是,元新吾給親友們打電話,遍尋哥哥的下落。2004年12月25日,元新吾得知肖海清可能要去源潭鄉一親戚家,便奔向源潭鄉汽車站。汽車出城不遠被人招手攔下,元新吾一看,竟然是肖海清!他親熱地喊了聲“哥哥”,將肖海清約下了車。
肖海清很快向弟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原來,肖海清因再婚時把多年積蓄花光了,當妻子提出分手時,他便要對方賠償。因妻子不辭而別,他到岳母家要人,在遭到惡言中傷後,他趁夜深人靜,將岳母和與她同牀睡的外甥女殺了。恰在這時,與岳母做伴並留宿家中的一個老太太被驚醒,殺紅了眼的肖海清又將她殺死滅口。肖海清一輩子最疼愛的就是元新吾這個弟弟,聽說要是自己不投案就會連累弟弟,他馬上說:“我跟你走,去公安局。”
2005年1月,臨湘市公安局表彰了元新吾,局長鄒坤光還親自打電話給赤壁市公安局,建議按《懸賞通報》內容對元新吾進行獎勵。但赤壁市公安局表示,元新吾是警察、是法律上的特定身份人,他的這種行爲是職責所要求的行爲,因此不能給付獎金;此外,元新吾是犯罪嫌疑人親屬,公安部門沒有向犯罪嫌疑人親屬支付賞金的先例。對此,元新吾感到迷惑。他說:“我尋找哥哥並不是衝着3萬元賞金去的,但既然《懸賞通報》沒有說明警察或犯罪嫌疑人親屬揭榜不能領取賞金,那麼赤壁市公安局在我的幫助下破案後,就應對我兌現承諾。說我是警察索取賞金與我的職責、身份不符,但我只是一個交警,查緝犯罪並不是我的職責。說我是肖海清的弟弟更不能索取賞金,這是對犯罪嫌疑人親屬的一種歧視,對此說法我不能接受。”
【點評】
交警依法定職責不能獲得獎勵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
公安機關的“懸賞通報”系向社會公衆發出,其性質屬於民事行爲中的“懸賞廣告”,無論實施懸賞廣告所指定行爲的行爲人是否知曉懸賞廣告的內容,其均有權請求兌現廣告中所作出的承諾。但是,並非任何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爲的行爲人都能享有獲得獎勵或者報酬的請求權。例如,小偷主動向失主返還偷竊的財物、拐賣兒童的人主動向家長送回兒童等,這些人屬於惡意當事人,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除懸賞廣告明確指明不屬獎勵範圍的人之外,哪些人即使實施了相關行爲也無權請求獎勵,應當依據法律具體規定以及法律原則予以解釋和確定。
本案赤壁市公安局稱,從沒有給予犯罪嫌疑人親屬獎勵的先例,因此不宜向元新吾履行懸賞廣告所作的承諾。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特別是近親屬大義滅親,送子(夫、哥)投案,從社會公德來講,是一種值得讚賞和鼓勵的行爲,由於此種行爲與個人的倫理情感相悖,其道德評價會變得極爲敏感和複雜。在這裏,與一般的見義勇爲或者緝兇尋賞不同,其行爲動機顯得極爲重要:如果行爲人行爲的目的主要是爲了伸張正義,弘揚法制(也不排除試圖減輕犯罪者遭受懲罰的目的),則可被視爲高尚行爲或者正常行爲;如果其目的純爲獲取獎金,則其個人道德有可能遭受否定評價。但是,懸賞廣告是一種民事行爲,民法並不要求民事主體的行爲必須具備高尚的或者利他的動機,凡是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爲,均應受到民法保護。爲此,在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禁止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作爲相關懸賞廣告的獎勵對象的情況下,在此種人受獎勵並不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下,無論其行爲是基於高尚動機或者不高尚動機,一旦其實施了符合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爲,即享有相應的獎勵請求權。
因此,從民法的角度看,赤壁市公安局以元新吾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爲由拒絕履行其懸賞廣告的承諾是不妥的。但元新吾依其法定職責,則無權請求懸賞廣告所承諾的獎勵。
就懸賞廣告的目的而言,在於支付一定的獎勵以保護或者獲取某種合法利益,其所設定的獎勵,是對實施廣告指定行爲的行爲人所投入的勞動或者時間、精力的一種補償,如果行爲人所實施的該種行爲本來就是其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承擔的義務或者職責,則行爲人不得請求獎勵。例如,被懸賞尋找的下落不明的債務人,自己主動到債權人處“報到”;辦案警察自己偵破案件後請求按懸賞廣告內容獲得獎金等。這些人雖然在懸賞廣告上並未被明確排除於獎勵範圍之外,但其獲得獎勵,背離懸賞廣告行爲本身的性質,或者背離常理,或者背離法律關於職務行爲的規定。非辦理該案的警察是否有權領取懸賞廣告承諾的獎勵,關鍵在於其實施的行爲是否屬於其法定職責範圍。根據我國《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這一規定對於警察的職責進行了概括規定,既適用於辦案警察,也適用於案外警察。也就是說,法律賦予每一個警察(不分警種)防止和懲治犯罪行爲的法定職責,警察的這一職責,無論在其穿警服或不穿警服時,無論在其執行公務或者不執行公務時,均應依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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