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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作出關於修改《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新的《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燃氣供用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燃氣經營企業對居民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燃氣計量表和燃氣器具及與其連接的軟管和緊固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用戶,並應用戶要求提供維修服務,合理收取費用。對單位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管理、使用,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技術指導不得收費。不具備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條件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準銷證的經營者提供液化石油氣的;擅自停止供氣的行爲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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