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撤訴理由有損他人利益———
奧運明星起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等侵犯肖像權案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由於劉翔方面在原定於5月20日宣判的前一天提出要撤訴,所以使這起備受關注的名人官司又起波瀾。昨天,海淀法院作出裁定,認爲劉翔申請撤訴的理由有損他人利益,法院不予同意,同時法院宣佈繼續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劉翔起訴四被告侵權的事實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了劉翔的全部訴訟請求。
昨天法院的裁定披露:劉翔於2005年5月18日以“根據審理情況,申請人認爲依法可以確認精品購物指南報社使用申請人的肖像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且,申請人也未私自爲精品報社作宣傳”爲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認爲,劉翔申請撤訴理由涉及案件訴爭事實,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認定之前,其以未經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爲撤訴理由,有悖於撤訴限於對自身權利處分的原則,也可能有損他人利益,所以本院不予支持。
昨天,法院的判決認爲,本案中涉及劉翔的肖像正屬於與特定意義公共事件相結合的肖像,法律保護劉翔的肖像權,但在一定範圍內劉翔的肖像權受到限制。本案爭訴涉及的2004年第80期《精品購物指南》,無論從封面印象,還是細讀其內容,均可得出該期報刊相關內容屬於回顧性報道。精品報社等對劉翔相關事件進行回顧性報道並使用劉翔在公共領域中肖像的行爲,不構成侵權。所以法院對劉翔主張認定侵權成立並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精品報社立刻向報界發表聲明稱:精品報社接受並同意法院作出的裁定與判決。對於與劉翔這樣一位對國家體育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優秀運動員發生這樣的訴爭《精品》感到相當遺憾。《精品》希望通過法院的判決,能消除報社方面與劉翔本人之間的一些不必要的誤解。
昨天,記者就此判決結果採訪了劉翔的律師鄭英華。鄭律師表示,他作爲代理人對此裁定和判決結果表示遺憾,是否上訴將徵求劉翔本人意見後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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