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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獲悉,爲保障和促進本市圖書、報刊出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本市特制定出臺《天津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凡是以未成年人爲對象的圖書、報刊,都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的內容,並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按照這部新出臺條例的規定,如果出版行政部門發現正在印刷、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經營非法的和含有國家明令禁止內容的圖書、報刊的,將有權採取檢查、封存、扣押等措施。本市禁止僞造、假冒、買賣、轉讓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和準印證號。本市選用或自編的中小學教科書,必須按國家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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