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山丹縣“5.23”煤礦特大透水事故,經山丹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日前作出一審判決,透水煤礦礦長吳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5月23日清晨,礦主吳濤安排煤礦帶班班長簡某某和吳某帶領27名工人下井採煤作業。約11時,礦工夏某某等4人發現工作面有透水現象,便向安全班長簡某某和吳某作了彙報。簡、吳商定在午飯時將透水現象向礦長吳濤彙報。
11時30分許,夏某某等礦工在工作面放炮採煤,約10分鐘後,大量積水從煤層中滲出,造成了夏某某等17名井下采煤作業工人死亡的特大透水事故。
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爲,被告吳濤作爲煤礦安全生產的笫一責任人,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盲目安排生產,組織工人下井作業,造成特大透水事故,致使17名工人遇難。公訴機關對被告吳濤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爲此,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