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沒過四級難畢業
由於沒有按照學校規定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一名男生在修完大學全部課程後未能領到畢業證,爲此,該男生以自己符合畢業條件爲由將母校告上法庭,要求頒發畢業證及學位證。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文件規定,高等學校對於其英語課程的安排、考覈標準的制定應有自主決定的權利。被告高校有關“非外語類專業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准予畢業”的規定並不違反法律、政策,原告訴求依據不足。據此,法院判令駁回了該男生的訴請。據悉,這是本市首例學生因未通過英語四級考試被取消兩證所引發的教育領域行政訴訟案。
原告楊某訴稱,1998年7月,他經過全國統一高考考入天津財經大學,在校學習四年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學分也達到了學校的規定,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等均符合學校的相應要求。在楊某即將畢業時,財經大學承認楊某的情況已經具備了該校所規定的畢業資格,但該校一直未給楊某頒發大學畢業證、學士學位證。爲此,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財經大學履行爲其頒發上述兩證的義務。
對楊某提出的訴求,天津財經大學辯稱,楊某請求其頒發畢業證的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楊某沒有按照學校的規定達到英語四級的考覈標準,不符合畢業條件,不應准予其畢業,因此他也不具備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故請求法院駁回楊某訴求。
經過開庭審理及審覈證據,法院查明,天津財經大學1991年制定的《天津財經學院本科生外語教學達級考試規定》中規定“非外語類各專業學生通過外語三級考試者准予畢業,通過四級者方可授予學士學位”。1997年該校將此規定修訂爲“非外語類專業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准予畢業,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授予學士學位。”1998年,楊某考取該校金融系貨幣專業,該專業爲非外語類專業。入學後,該校向每名新生髮放了學生手冊,手冊內容包括《天津財經學院本科生外語教學達級考試規定》。2000年,該校對此考試規定進行修訂,加入了“如果學生畢業離校時未能通過以上外語考試,可以在三年內繼續參加考試,通過後仍予以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的新規。楊某在校四年,學完學校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了相應的學分,亦通過了畢業論文答辯,但未達到天津財經大學規定的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因此,該校認爲楊某學習成績不合格,故未向楊某頒發畢業證書。2002年6月22日,經校學位委員會討論未授予楊某學士學位。
法院經審理認爲,天津財經大學提供的學籍管理規定及其附件中的外語教學達級考試規定說明該校是以成績合格作爲本校學生畢業的條件。該校未准予楊某畢業並頒發畢業證的理由是楊某沒有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該校規定。天津財經大學制定的“本科生外語教學達級考試規定”既不違反《高等教育法》,也不違反國家教育政策。因此,天津財經大學未給楊某頒發畢業證不違反法律規定,楊某請求該校爲其頒發畢業證書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因楊某未畢業,故其請求該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沒有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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