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羣衆報案求助不及時出警造成嚴重後果,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致人死亡,轄區內連續或多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惡性案件,擅自下達罰款指標……以後,再發生此類涉警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不但當事民警要受到嚴肅查處,有關領導也將被追究責任。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在全國公安系統率先推出了公安反腐敗的實施方案———《廣東省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意見》。25日下午,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林偉倫就該《實施意見》接受了記者專訪。
林偉倫表示,《實施意見》在公安系統的反腐倡廉教育、領導幹部監督、規範權力運行、查處重大涉警案件、落實黨廉責任、監督部門自身建設等六個方面,都有比較全面、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意見和措施。如在領導幹部監督方面,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幹部、財務、工程招投標、物資採購等具體事項,人事、裝財工作原則上不得集中由一人分管,在黨委會討論重大問題、敏感事項時,推行“一把手”末位發言制。
在查處重大涉警案件方面,《實施意見》加大了懲處力度,規定發生6種重大涉警案件時要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嚴肅查處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嚴重損害羣衆利益等案件。
這六類案件分別爲:公安民警違反“五條禁令”的;公安民警違規使用槍支致人傷亡的;公安民警刑訊逼供致人傷亡的;公安監管場所及候問室發生被監管人員、被繼續盤問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機關執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其他涉及公安機關、公安民警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公民利益並將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林偉倫強調,刑訊逼供致人傷亡等情況在全省公安機關已經基本制止,如果公安機關或民警再發生類似的13種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重大責任事故,不僅要嚴肅查處當事人,有關領導還將被嚴格追究責任,有的要按照公安部規定給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處理,有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附:13類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重大責任事故
——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羣體性事件,或者對羣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推諉拖延、貽誤戰機、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轄區內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惡性案件,黑惡勢力和“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打擊的;
——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項目,下達罰款指標,私分、挪用執法辦案暫扣款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致人死亡,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集體脫逃、暴獄、越獄或者毆打致死其他在押人員的;
——對羣衆的報案求助不及時出警,對依法應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降格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者多次出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失察、失誤,影響惡劣的;
——違規辦理牌證造成嚴重後果或以牌證謀取私利、貪污受賄的;
——以案謀私、徇私枉法、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
——工程建設項目或大宗物品採購不按規定招標投標的;
——不按規定請假擅自出國(境)的;
——違反“五條禁令”的;
——對民警賭博問題制止、查處不力,致使所在單位賭博之風屢禁不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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