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餘均自縊身亡,徹底打亂了佘祥林殺妻冤案的糾錯程序。身爲京山縣警界的骨幹,曾經參與對佘祥林的訊問,如今又在接受有關方面的調查,潘餘均所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但是,潘餘均到底爲什麼要自殺,又爲何在自殺前血書“我冤枉”,仍然讓人感到撲朔迷離。媒體披露,由於擔心有關方面會將潘餘均的遺體“強行火化”,潘餘均的親屬不得不於昨天接受火化的要求,這一情節又爲潘餘均的自殺增添了更濃重的悲情色彩。
佘祥林被平反已經一月有餘,湖北有關方面一直緊鑼密鼓地進行錯案調查,專案組對當年參與辦案的28名警察進行了摸底,“大名單”上的7個人還被叫到武漢“談話”,應該說,錯案追究體現了相當的力度。但是,讓輿論界普遍感到困惑的是,錯案追究的過程始終處於“諱莫如深”的狀況之中,對於這樣一個驚動世人的重大冤案,專案組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始終沒有面向全國媒體召開正式的新聞發佈會,沒有向公衆傳達錯案追究的進展,也就是說,這個糾錯的過程沒有置於公衆的監督之下。正是由於這種隱祕性,當潘餘均自殺的事件發生之後,專案組一時處於相當被動的局面,人們無法不對糾錯的公正性產生疑問。潘餘均親屬的擔心,也正是公衆的疑慮:潘餘均會不會成爲“替罪羊”?如果不能澄清這些疑問,錯案追究對司法進步的貢獻就無從談起。
正如佘祥林本人所說,當年辦錯案件的並不只有刑訊逼供的警察,還有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沒有公檢法“擰成一條繩”的合力,一個冤案是很難成爲“鐵案”的。除了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之外,重口供輕證據的司法弊端、有罪推定的司法觀念、閉門辦案的審判制度也都負有責任。所以,反思佘祥林的冤案,就不僅要追究當年辦案警察的責任,還應該深刻檢討京山縣整個司法系統,甚至可以說,錯案追究的目的並不只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更要尋找司法系統的漏洞,完善司法制度,恢復公衆對於法律的信心,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類似冤案的發生。假如抱着這樣的目的去糾錯,就不應該擔心讓公衆瞭解糾錯的程序、細節和進展,假如糾錯的目的不是遮羞、救火而是建設性的,就不該發生潘餘均自殺這樣的撲朔迷離的事件。
潘餘均的死令人惋惜,但他的死不應該讓錯案追究的過程終止,而是要督促這個糾錯程序公開化、司法化和正常化。對於錯案調查的進程和潘餘均的死,有關方面有必要儘早作出“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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