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28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
這四項規定是:一、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二、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三、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四、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因管理不善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不批評、不教育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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