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下發關於病毒網站應到屬地公安機關備案的通知,以下爲通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51號令《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中第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計算機病毒”;第六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爲:(一)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三)銷售、出租、附贈含有計算機病毒的媒體;(四)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爲。”;第八條的規定“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批准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測機構提交病毒樣本”,所以只有取得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資格的單位才能允許存儲計算機病毒,並且需要在公安部門備案,沒有取得從事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生產資格的單位一律不允許存儲病毒。
近期,我處將加大對聯網單位的檢查力度,將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51號令《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中的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非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在經營活動中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行爲之一的,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隊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第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加大處罰力度。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下發關於中小型網站到屬地公安機關備案的通知,以下爲通知內容。
近年來,北京市互聯網迅速發展,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2005年1月公佈的第十五次互聯網報告統計顯示,我國上網計算機數量已達到4160萬,上網總人數達到9400萬,其中北京地區上網人數爲402萬;CN域名數全國432077個,北京地區有87371個,佔總數的20.3%,WWW站點總數爲668900個,北京地區有125297個,佔總數的18.7%。然而,北京地區已備案的網站只有不到兩千家,所以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第二章“安全保護責任”中的第十一條規定“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製。”;第十二條規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我處定於即日起集中開展中小網站備案工作。
即日起凡是未在公安部門備案的中小網站、個人主頁等聯網單位負責人,請速到註冊地公安機關信通處網監部門填寫備案表。此項工作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此項工作結束後,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將依法開展網站備案檢查,對未履行備案職責的,將依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第四章“法律責任”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
爲確保網絡安全,我處制訂了《信息網絡安全承諾書》(見附件),各網站請將《信息網絡安全承諾書》下載認真填寫,加蓋單位公章後,備案時一同上報註冊地公安分局信通處網監部門。
請將下載並認真填寫《信息網絡安全承諾書》,加蓋單位公章後,備案時一同上報註冊地公安分局信通處網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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