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些政客宣稱:“東京審判所列之甲級戰犯在日本不再被視作罪犯”。這是公然爲二戰甲級戰犯開脫罪責。其謬論來源之一是所謂“國家責任說”,把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罪責完全說成是“國家責任”,他們認爲:戰爭的行爲主體是國家,責任應由國家承擔,而不應對個人判罪。這是把戰爭罪責抽象化的手法,是爲日本戰犯開脫罪責的一種詭辯。
應當指出,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責任是不容逃避的,而甲級戰犯作爲當時日本國家的軍政領導受到懲處,正是追究日本國家責任的重要形式。戰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都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正義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署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規定凡是應對暴行和罪行負責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國軍官、人員、納粹黨員,都將被押解回他們犯下罪行的國家受到法律的審判和懲處。
根據這一原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曾分別對納粹德國和日本的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在紐倫堡審判時,個別律師曾依據所謂“國家行爲理論”,企圖證明法庭無權審判希特勒等戰爭罪魁的罪行。他們主張納粹德國的刑事責任不應由法西斯頭子承擔,而應由國家承擔。在東京審判時也有少數人以同樣理由,企圖否定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的審判,這些觀點當時就遭到法庭的批駁。
紐倫堡判決書嚴正指出:“犯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範疇,只有通過懲罰犯有這類罪行的個人,才能使國際法的規則得到遵守。”“斷言國際法只審理主權國家的行爲,不規定對個人進行懲罰;甚至斷言因爲受審理的行爲是國家,實際執行的人不負個人責任,而應受到國家主權學說的保護,法庭認爲這兩種說法都必須予以摒棄。像對國家一樣,國際法同樣爲個人設定義務和責任,這一點申請已得到公認。”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決議,肯定了紐倫堡法庭審判所體現的原理爲國際法準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又作出原則規定,“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犯罪行爲者承擔個人責任,並因而應受懲罰”。這樣,凡屬聯合國成員國,就都有義務遵守這些規範和原則。
軍國主義勢力掌控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納粹德國結盟,發動侵略戰爭,塗炭了中國、朝鮮半島和許多東南亞國家數以千萬的生靈。日本軍國主義戰犯的暴行與納粹德國法西斯沒有什麼兩樣,都應受到世界人民的審判。作爲聯合國成員國的日本,不會對上述聯合國的規範和原則一無所知。作爲要求在國際社會發揮更大作用的日本,不應該讓那些公然爲二戰甲級戰犯開脫罪責的謬論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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