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到洗車行衝車,沒想到兩個多小時後,汽車已燒燬,林先生將洗車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洗車行賠償林先生車輛損失費5800元。
2004年2月8日上午9時許,原告林先生將自己的松花江小客車開到被告洗車行準備洗車。因當時被告洗車行人手不夠,原告於是將該車輛及鑰匙交付被告洗車行的洗車工後暫時離開。被告洗車工沖洗完該車後,因有他人洗車需要讓出洗車位,於是讓案外人將原告的車開到停車棚外。沒料到,2個多小時後,原告的汽車突然起火。經被告報警消防部門到達現場將火撲滅,該車輛被燒燬。此火災經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區分局消防處進行火災原因認定,認定結論爲"該起火災原因不明"。後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洗車行賠償損失。庭審中,原、被告各持己見。
法院認爲,原、被告由洗車服務而形成了承攬合同關係。
本案原告到被告處洗車,被告具有妥善保管原告車輛的義務,而被告將原告的車輛洗好後,將汽車鑰匙交予第三人,讓其開出車位,之後並未將鑰匙取回,車輛脫離了被告的監管,恰在此時車輛不明原因地起火,如果被告及時履行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滅火,也許就不會造成車輛毀損的後果。故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加之原告與被告並未約定取車時間,被告對車輛的毀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考慮原告購車後一直在使用,車輛存在折舊,故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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