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管理辦法》於近日出臺,該《辦法》對教育考試機構、試題命制、考試組織與實施以及試卷評閱與分數報告制度、考試信息管理、考試安全保密與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說明。
解讀規定A
考試前三月公開簡章
《辦法》規定,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前三月內要向社會公開考試簡章。其主要內容包括:考試的種類及性質;報考對象、報名條件、時間、方式、地點和相關手續;考試的科目及時間安排;費用收取標準及收費方式;成績發佈的時間和方式;其他需要考生知曉的政策性、程序性規定事項。
解讀規定B
考場考生不超過30人
考點應當設在區縣政府所在地的中等學校或者中等以上學校。每個考點設若干考場及考務、保衛、醫療、後勤等保障性工作小組,每個考場考生額定人數不得超過30人,每個考場配備監考員兩人,考場外設流動監考員,監考人員實行輪換制度。
解讀規定C
印刷廠須經審查批准
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試卷由市教育考試機構統一組織印製。承擔試卷印製的印刷廠須經國家保密局審查批准,符合國家祕密載體印製條件,具有國家祕密載體複製許可證。印刷廠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清樣、校樣、成品、印板、紙型和底片等物品,確保安全和保密。凡接觸試卷、答案和評分參考的人員全部入闈,隔斷與外界的聯繫,一般在考試結束後解除封閉。
解讀規定D
實行保密管理制度
試卷印製期間,市教育考試機構派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監印人員入闈,負責監督檢查試卷印製安全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製質量。市及區縣教育考試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學校、承擔評卷工作的高等學校建立試卷保密室,配備專用設備,制定安全保密制度,經市公安局、保密局和教育考試機構檢查批准後方可使用。若發生試題被竊、被毀等失密、泄密事件,教育考試機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擴散,並立即報告本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及上級教育考試機構。試題命制及試卷封裝、運送、領取、保管、分發,實行保密管理制度,並有公安人員參加,確保試卷安全。
考生的五項權利和四項義務
參加考試的考生有按照國家各類教育考試規定的條件,報名參加相應的考試的權利;有了解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安排、考試收費等有關考試的情況和信息的權利;有在教育考試機構或者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查詢考試成績,並知悉查詢結果的權利;有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畢業證書、課程合格證書等的權利;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同時,考生應盡四項義務:遵守考試紀律和考試行爲規範,執行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服從考點和考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誠實應考;配合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違紀、作弊情況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事實;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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