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的決定》,市有關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2000年出臺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進行了修改。在這次修改中,一直徘徊在法律規定之外的網絡招聘首次納入了《條例》規範之內,而且取消了區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對人才交流洽談會的審批權。
在人才流動方面,《條例》也進行了相應修改。要求流動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確答覆。人才在申請流動期間內不得擅自離職,不得私自使用、帶走原單位的科研成果、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技術祕密。人才因流動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自願辭去所在單位工作,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中有補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有關事宜。
《條例》主要修改內容一覽
一、調整審批程序、受理期限取消了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初審程序,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批。爲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規定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受理期限由原來的三十日縮短爲二十日,批准後應在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調整市場監管方式取消了年檢規定,明確人事行政管理部門享有檢查、抽查或者要求查閱、報送有關材料的權利,並規定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檢查或者抽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材料。
爲保證這一制度的執行,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文,規定對拒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停業、罰款等處理。
三、調整行政審批權限取消區縣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對人才交流洽談會的審批權,規定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批,並明確需要審批的範圍僅限於“在營業場所外的公共場所舉辦面向全市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談會”。
四、網絡招聘納入管理針對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形式兼營人才流動中介服務逐漸增多的情況,規定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形式兼營人才流動中介服務的,也依照條例加以規範。
五、取消啓事覈准事項取消了刊登播發舉辦大型人才交流洽談會啓事和人才招聘啓事覈准事項;規定不同意設立人才流動中介服務機構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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