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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和平區教育局獲悉,爲了治理中小學教育亂收費行爲,維護受教育者及監護人的權益,該局制定了《和平區教育局中小學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該辦法規定,凡出現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各種名目強制收費的行爲,要責令學校限期糾正,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並沒收、追繳違法所得。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要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並予通報,包括:1.違反收費規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的;2.違反規定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的;3.違反規定,進行各種集資、強行收取贊助費和規定外各種費用的;4.中小學校以各種名目舉辦課外輔導班收取費用的;5.中小學校或者通過中小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的。
出現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超標準收費或以“建校費”、“教育基金”或者爲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等名義向學生亂收費的行爲,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並予通報。
此外,對抵制和檢舉揭發中小學校亂收費行爲進行打擊報復的,將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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