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極生悲。內蒙古來京、19歲的小劉在嬉鬧時誤入了機動車道,撞上行駛中的寶馬車,人傷車損。車主遂向小劉提出索賠。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開庭。
??但作為農民的小劉,至今躺在醫院自身難保,面對索賠,他感到難於登天,而此案同樣遭遇了情與法的爭議。
2004年10月29日零時45分,小劉與同伴在紫竹院路的人行道上嬉鬧,誤入機動車道,與行進中的寶馬『撞了滿懷』,小劉當場雙腳、雙手骨折,寶馬車右大燈和右後視鏡被撞壞,修車花了近2萬元。
人撞車,人傷車損
??2004年10月29日零時45分,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公司司機林科,駕駛寶馬車在海淀紫竹院路華澳中心前由東向西行駛時,適逢在人行道上與同伴打鬧的小劉誤入機動車道,與正常行進的寶馬『撞了個滿懷』,結果小劉的雙腳、雙手都被撞骨折。寶馬車也受損,車主為此支付修車費19731元。
??交通部門認定行人負全責
??事故發生後20分鍾,海淀交通支隊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繪制了現場圖,作了現場勘查筆錄,詢問了當事人和證人,並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對司機進行了酒精檢驗測定。
??結果認定,小劉與同伴在嬉鬧過程中進入機動車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即『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對事故負全責。
? ?車主訴行人,索賠2萬元
??既然司機無責,而受損的寶馬花掉了19731元修理費,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小劉,請求法院判令小劉賠償修車費19731元,同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適用法律引發論戰
??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原告主張:自己是無過錯一方,車輛受損,按照民法通則中財物受損『誰侵犯誰賠償』的有關規定,被告方理應作出賠付。
??但被告方代理律師認為:此案造成了人身傷害,應適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於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規定,原告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原告還在法庭上表示,寶馬的損失保險公司已進行了賠付,房產公司現在是代為保險公司打官司。但被告方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同時,小劉的代理律師鄧和平還對交通部門的認定提出異議。他認為,原告方司機在交通部門的筆錄中說『估計當時車速是90至100公裡』。而北京有規定則明令禁止在三環內駕車時速超過80公裡。因此,鄧和平在法庭上說:『交通部門的認定有誤,原告同樣有過錯。』
??行人另訴車主,索賠8萬元
??由於被告方認為原告方司機也有過錯,纔導致了小劉雙腳、雙手都被撞骨折。被告遂在開庭前向海淀法院提起另訴,將寶馬車上險的保險公司、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公司訴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小劉醫療費等8.6萬元。小劉的代理律師昨天當庭請求法院將兩案合並審理,但沒有得到法官的同意。
??『車告人』遭遇情理爭議
??小劉的一名親戚在庭審後對記者說,人在車面前永遠是弱勢的一方,即便小劉負全責,但他現在已自身難保,還躺在內蒙古家鄉的醫院裡,雙腳還夾著鋼板,醫療費都成問題,原告從情的角度上,應該考慮一下減少索賠。
??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律師李晨明向記者表示,原告方已經在用情對人,事發後,房產公司已為小劉墊付了3萬元醫療費,『我們已充分考慮了被告的困難,現在是代保險公司在索賠。』
??庭外觀點多,情法有交錯
??庭審完畢,記者就此案采訪了部分旁聽人員,他們向記者述說了各自不同的觀點:
??王小姐:『我認為無論法律最終判定過錯在哪一方,人與一臺車相比,誰強誰弱?所以,作為強勢的寶馬車主一方,畢竟沒有人員受傷。但小劉卻撞折了四肢,從情的角度,我認為車主沒有必要索賠。生命權永遠大於通行權,強者應為弱者著想。』
??劉先生:『我理解寶馬車主打這場官司,畢竟司機沒有違章啊。司機沒有過錯,誰來對車損負責?現在是法制社會,誰有過錯誰負責,這纔能顯示法律的公平、公正。』
??李先生:『這個案子是個教訓,行人應該看到在大街上違章的可怕後果,所以要「學會走路」。作為司機,要謹慎駕駛,眼觀六路,不要超速。一句話,不管是司機,還是行人,都要認識到「依法行路」的重要。』(記者 彭信瓊)
??如何看待此案中『生命權』與『通行權』之間的法律與情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