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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有效遏制街面違法犯罪活動,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日前出臺了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獎勵辦法。民警、治安巡防員、協管員和保安員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獲現金獎勵。一時引起羣衆質疑。
抓住現行最高獎勵500元
獎勵辦法有:抓獲一名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且被批准逮捕的,一次獎勵500元;抓獲一名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且被批准勞動教養的,一次獎勵300元;抓獲一名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且被批准刑事拘留後轉治安處罰的,一次獎勵100元。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3次以上的,在年終考評中評功、評獎。
辦法中還特別強調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是指人民警察抓獲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爲、剛剛實施完違法犯罪還未逃離現場的嫌疑人員或在盤查中主動發現並抓獲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不包括羣衆扭送、投案自首、偵查破案等情形,對在獎勵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及相關領導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除此之外,南昌市四縣公安局人民警察的獎勵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南昌市公安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此舉主要是爲了調動警察、治安巡防員、協管員和保安的積極性,減少街面犯罪。
你是警察就應抓壞人
這一原本爲了遏制街面犯罪活動的措施,卻引起了不同的聲音。
江西省社科院社科研究所所長王明美表述了自己的看法:我認爲出臺這樣的規定是不妥當的。打擊犯罪、抓捕現行犯罪嫌疑人,是警察、治安巡防員等人的工作職責,因爲他們拿了納稅人的錢,就應該爲納稅人維護社會穩定搞好社會治安,不應該另行領取獎金。如果每個行業做了自己應該做的工作都要拿獎金,顯然不合理。
享受國家津貼的法律教授、江西志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平山也談了對此事的看法:作爲警察、治安巡防員、保安等抓住現行犯罪嫌疑人,在內部規定作爲工作成績,從精神上給予表揚,甚至可以作爲評先的一個條件都是可以的,但規定抓住一名現行犯獎現金多少是有些問題的。因爲警察是在代表國家履行行政執法權,怎麼能把國家執法權來轉換爲現金呢?所以,這種獎勵於法無據,而且國際上也沒有這樣的先例。
會不會沒錢就不抓人?
有人質疑,這項措施的出臺是不是從另一方面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警察、治安巡防員等人沒有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對這項規定的出臺會產生什麼影響,王明美表達了自己的擔憂:這項規定的出臺爲了調動警察的積極性,動機是好的,但是很容易給人造成這樣一種錯覺:給多少錢做多少事。萬一這項規定取消了,沒有獎金了,是不是民警就可以不抓壞人呢?
朱平山更多地是從法律上表達了擔憂:獎金無疑能調動警察等抓壞人的積極性,儘管規定了抓住的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要最終以其違法行爲得到確認纔給予獎勵,但這種抓人積極性的調動會不會產生擴大化,使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呢?
不如拿這錢建立見義勇爲基金
更有人提出:獎勵的錢從何來?
朱平山說:公安局不是企業,沒有利潤,那麼其獎勵的錢肯定是財政的錢,已經拿了國家工資的警察不應該再拿這樣的獎金。
王明美直截了當地表明自己的建議:與其拿這錢去獎勵警察,還不如用來建立見義勇爲基金,去獎勵那些見義勇爲的羣衆。因爲街面犯罪隨時隨地都有可能發生,而警察不可能在每一個街面24小時蹲守,所以,要真正地遏制街面犯罪,還是應該發動羣衆,依靠羣衆。儘管羣衆有抓現行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要求,但法律沒有規定羣衆有抓捕的義務。因此,用這筆錢去鼓勵羣衆,獎勵羣衆,使他們在見義勇爲過程中的損失得到彌補,無疑會調動大家與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的積極性。
編後:南昌市公安局的這項舉措出臺後反響不一。在肯定此舉的良好動機同時,質疑的聲音也不少。歡迎讀者朋友就此發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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