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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武漢“殺妻騙保”案因證據不足,王洪學、王洪武兄弟由一審死緩、無期改判無罪。
據介紹,2003年2月25日,武漢市漢正街的個體戶王洪武的妻子桂某在租住地煤氣中毒身亡。2002年10月,王洪武曾爲妻子投了164萬餘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當他提出理賠請求後,保險公司懷疑是一起騙保案,報警。警方傳訊王洪武后,他"供認"自己夥同哥哥王洪學殺妻騙保。一審開庭後,王洪學、王洪武當庭翻供,否認公訴機關“殺人騙保”的指控。2003年10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判處王洪學、王洪武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各處罰金5萬元。
王洪學、王洪武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武漢市檢察院認爲,一審法院判決量刑不當,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抗訴。湖北省高院審理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王洪學、王洪武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04年6月將該案發回重新審判。武漢市中院重審後,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洪學、王洪武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學、王洪武仍不服武漢市中院的判決,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院二度審理認定,王洪學、王洪武用一氧化碳殺死桂某的證據不足,存在3大疑點:一是兩家保險公司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王洪學、王洪武有投保行爲或在投保行爲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證明其投保就是爲了作案。二是相關通話記錄,只能證明王洪學、王洪武在何時何地打過電話、發過短信,不能證明二人通話的內容,不能因此判斷就是在策劃犯罪。三是王洪學、王洪武曾供認是用"安神藥"對桂催眠後,再用煤氣致桂某死亡。公安機關的技術鑑定未能在桂某體內檢出安眠藥成分,說明王洪學、王洪武的交待與現場情況不符。在現場提取的"安神藥"僅有安神作用,沒有催眠效果。桂某死亡時,身上無明顯外傷,體內又無催眠藥物,即桂某在沒有外力和藥物控制的情況下,如何到充滿一氧化碳的環境中死亡的?據此,湖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爲由,宣告王洪學、王洪武無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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