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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草案》對申請再育、對涉嫌違法生育者進行技術鑑定、在城鎮工作或生活的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等多項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禁止選擇性別墮胎
《修訂草案》設立專章對胎兒性別選擇進行限制: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機構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修訂草案》還規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發放的再生育服務證的,由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縣級以上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
涉嫌違法生育須配合鑑定
現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證據表明存在違法生育可能,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技術鑑定以查清事實的,當事人應當配合。”《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將該項修改爲:“對涉嫌違法生育的,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經調查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進行技術鑑定以查清事實,當事人應當配合。因鑑定所發生的費用由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同時,在對應的處罰中,《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將“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技術鑑定”的罰款由五千元,修改爲“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記者趙君輝)
亂動“人流手術”最高罰3萬
要通過打胎的方式要男孩而不要女孩將行不通。昨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該草案設立專章對胎兒性別選擇進行限制。同時,通過補繳社會撫養費的方式,防止“超生游擊隊”鑽政策空子。
條例規定,在全市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爲防止有人借遺傳病史鑽空子,條例明確:從事胎兒性別鑑定的必須是縣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且必須取得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資格,並且,在程序上,胎兒需做性別鑑定的結論必須由這一級醫療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作出集體診斷。亂動“人流手術”的醫療機構和直接責任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醫療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則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超生游擊隊”出現新現象,由於戶口遷移容易,一些“超生游擊隊”在異地違法生育後,繳納少量社會撫養費後,將子女戶口上在外地或不上戶口。2002年11月到2003年8月,璧山縣發生此類案件80起,少繳社會撫養費175萬元。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璧山的社會撫養費要繳2萬-3萬元。而云南、貴州等地違法生育僅繳納2000元-3000元。爲此,修訂草案新增規定:“農村居民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領取營業執照經商辦企業,或者在城鎮居住三年以上的,比照城鎮居民規定執行。”“流動人口異地違法生育子女,所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低於戶籍地標準,由戶籍地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補徵差額部分。”
該條例將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我市修訂多項計生政策
昨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對在城鎮工作或生活的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及多項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該《修訂草案》還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超生游擊隊”繳納撫養費提高
據介紹,當前,部分農村居民被相關單位聘用或者經商辦企業,實際在城鎮居住,收入也比在戶口所在地的農村居民高得多。這部分人員違法生育後,卻回到農村,按照農村居民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羣衆意見很大。爲此,《修訂草案》新增規定:農村居民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或者領取營業執照經商辦企業,或者在城鎮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繳撫養費。與此同時,還將加徵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涉嫌違法生育不配合技術鑑定者罰款加重
據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現行條例第26條規定,有證據表明存在違法生育可能,市或區(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技術鑑定以查清事實的,當事人應當配合。當事人不配合處以5000元罰款。修訂草案改爲,對涉嫌違法生育的,市或區(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經調查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進行技術鑑定查清事實,當事人應當配合。因鑑定所發生的費用由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當。當事人不配合的,罰款由5000元修訂爲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終止妊娠有新的具體規定
爲遏制我市出生性別比高的問題,修訂草案專設了“胎兒性別選擇限制”專章,對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以及終止妊娠藥品管理進行了具體規定。
專章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或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取得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行政許可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由實施機構3人以上專家組集體診斷作出。確需終止妊娠的,經實施機構審覈同意後實施手術。鑑定和手術結果應當通報生育服務證發放地縣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與此同時,終止“人流”藥品,僅限於在獲准施行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該專章還規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發放的再生育服務證,由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縣級以上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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